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股東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散公司的,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該在七天內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有明確的被告;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一、公司解散的情形
1、公司章程規定解散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中規定有其他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現的,公司應當解散。
2、股東會決議解散
雖然未到營業期限,但是根據需要,股東會可以作出決議解散公司。由于解散是公司的重要事項,所以股東會會議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請求法院解散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但是要求解散公司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不超過三分之二,通過股東會不能形成解散公司的決議。這時,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受行政處罰解散
公司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行為,公司被行政機關依法決定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必須依據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明文規定,法律無明文規定時,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解散公司。
二、公司解散員工能拿多少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或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司可以提前于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終止日期前解散。公司解散即意味著公司法人資格的消亡。而作為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公司法人資格的消亡必將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因此,《勞動合同法》將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同時,因此種情形下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原因并非在于勞動者,《勞動合同法》亦明確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