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訂立的程序
(一)合同訂立的程序
1、詢盤
詢盤,又稱詢價,是指一方向對方提出關于交易條件的詢問??芍辉儐杻r格,也可詢問其他一項或幾項交易條件,直至要求對方發盤,即詢問全部交易條件。在實際業務中,多由買方主動發詢盤。
2、發盤
發盤,又稱發價,在法律上稱要約,是一方(發盤人)向對方(受盤人)提出各項交易條件,并愿意按照這些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及訂立合同的一種肯定表示。
3、還盤
還盤,又稱還價,是受盤人對發盤內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表示。還盤既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也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發盤。一方的發盤經對方還盤以后即失去效力,除非得到原發盤人同意,受盤人不得在還盤后反悔,再接受原發盤。
4、接受
接受,在法律上稱承諾,是買方或賣方同意對方在發盤(包括還盤中的發盤)中提出的交易條件,而愿按此與對方達成交易并訂立合同,是一種肯定的表示。一方的發盤經另一方接受,交易即告達成,雙方就應分別履行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
綜上所述,詢盤與還盤不是每筆交易磋商不可缺少的環節,即使受盤人作出還盤,也是對原發盤拒絕的同時又作出一項新發盤。因此,要達成一筆交易,發盤和接受才是交易磋商過程中不可缺少的兩個環節。
(二)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構成一項有效發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受盤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
2、表明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
3、內容必須十分確定。此外,發盤應于被送達受盤人時方始生效,而構成一項有效的接受則需具備以下條件:
1、由發盤指定的受盤人作出;
2、同意發盤所提出的條件;
3、在發盤規定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
4、用聲明或其他行動表示出來。思想上接受但保持緘默或不行動,不構成接受。
二、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注意的關鍵事項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當一方提出的要約被另一方承諾時,合同即告成立。要約是要約人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的以訂立買賣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訂立該合同的意思表示。因英美法和大陸法在要約與承諾的問題上存在著分歧,在起草過程中工作組作了很大的努力來調和兩大法系在這兩個問題上的分歧。公約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一)要約生效時間
各國法律沒有分歧,公約規定要約于其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但對于要約對要約人是否具有拘束力的問題,英美法與大陸法內的德國法之間存在著分歧。公約在這個問題上采取折衷的辦法,規定一切要約,即使是不可撤銷的要約,原則上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先于或與要約同時送達受要約人。一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要約人就不能撤銷其要約。公約還規定,在下述兩種情況下,要約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銷:要約寫明承諾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銷的;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項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據以行事。
(二)承諾生效時間
英美法采取投郵生效原則,即只要載有承諾內容的函件一經投郵就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函件在傳遞過程中發生延誤或遺失,亦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成立,大陸法則采取到達生效原則,即載有承諾內容的函件必須送達受要約人時才發生效力,如函件在傳遞中發生失誤,合同就不能成立。公約基本上采用到達生效原則,但有一個例外,即如果根據要約的要求或依照當事人之間形成的習慣做法或慣例,受要約人可以用發貨或支付貨款的行為來表示承諾,毋需向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者,承諾則于作出此種行為時生效。
三、國際貿易合同在仲裁地上面可以做什么約定
首先,在簽訂合同時,應盡量選擇由我國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受理,如雙方對仲裁條款爭執不下,亦可選擇我們熟悉的第三國法院或仲裁機構。如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合同簽訂地、履行地、爭議標的所在地等都可以認為是有實際聯系的地點,因此,可以約定由我國的法院管轄法。當然,若雙方約定由我國的仲裁機構受理的,也可由我國的仲裁機構受理。如雙方對此爭議過大,亦可選擇我們熟悉的第三國法院或仲裁機構,如香港、新加坡這樣的地區或國家來作為仲裁地,一方面在地理位置上比較方便,另一方面在法律人文環境上也比較熟悉,便于糾紛的解決。
其次,若合同中沒有就糾紛處理作出約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也是實際經常發生的情況,即當事人約定了由外國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受理。對于這種情況,我國的出口方大都以為必須要到外國起訴或提起仲裁,考慮到維權成本,而放棄了索賠請求。實則不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涉外民事訴訟案件,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因此,即便雙方之前對爭議的管轄有所約定,但只要被告應訴答辯,我國的法院即有管轄權。另外在經濟與社會全球化的今天,律師事務所也往往有著全球性的合作資源,聘請有外國分支機構的律師事務所律師,也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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