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1、當事人選擇法律時需要“明示”。在涉外合同中,如果遇到合同訂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變更和轉讓、合同終止以及違約責任等爭議。按照這一規定,當事人應當以明示的方式選擇,也就是在締約時或爭議發生之后,以文字或者言詞明確作出選擇合同準據法的意思表示。
2、未選擇者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如果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按照這一司法解釋,法院應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以及某一方當事人履行的義務最能體現合同的本質特性等因素,確定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作為合同的準據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17類合同的適用法律。如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買方住所地談判并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住所地履行交貨義務的,適用買方住所地法。
3、違反我國公共利益者適用我國法律。司法解釋中規定“適用外國法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該外國法律不予適用,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蓖瑫r,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規避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該合同爭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法律依據】: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六條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外國法律,該國不同區域實施不同法律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區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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