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現在我國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只要立案起訴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法院的立案庭會當場立案。如果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院會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補正后即可立案。對于民事和行政訴訟,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于刑事自訴,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并注明收到日期。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第七條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人民法院決定是否立案的期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補正的,退回訴狀并記錄在冊;堅持起訴、自訴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第八條對當事人提出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一)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二)對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三)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四)對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間內不能判定起訴、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