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對產權人委托管理的房屋、設施及其公共部位進行維護、修繕,承擔居住小區及小區內物業的保安、防火、綠化維護、清掃保潔以及產權人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務;
2、接受物業管理委員會和居民的監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業管理委員會審議決定;
4、接受房屋土地管理機關、其他行政管理機關及當地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
5、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要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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