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小區物業費的費用包含:
1、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2、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和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以及物業管理區辦公所需的設備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和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4、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與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一、可以拒交物業費的情形如下:
1、服務不到位,如果業主沒有享受到簽約合同上的規定服務,或者服務不到位,不達標,可以拒絕繳費;
2、出租房屋,如果業主把自己房屋出租,而對于出租房,就有了租戶這一方,一般合同上如果寫明租戶繳納物業費的,業主可以正當拒絕;
3、物業亂收費,物業要求業主上交各種不正當的物業費的,業主可以拒交。
二、物業費收取規定如下:
1、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產權人自辦理入住手續之日起按月繳納,經雙方協商可預收物業服務費;
2、物業費收取標準是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在政府指導價基礎上協商確定,并報價格管理部門備案;
3、建設單位未出租、出售的物業以及交付使用但業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業,物業管理服務費按應收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收??;
4、物業交付使用前發生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使用后至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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