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適用范圍內容包括哪些
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人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適用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如何啟動破產程序,首先面臨的問題是什么樣的債務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依照我國現行破產法的規定,只有企業法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立法例上對債務人的范圍之規定,是適用破產程序的條件。什么樣的債務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更具體地說應是,什么樣的債務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中的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以及重整程序,在世界各國均有一定的限制。緊接著就會發生這樣的問題,不同類型的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的適用上是否應當有所不同,有無必要設計不同的破產程序以適應不同的債務人??傮w上說,并非所有的債務人均可以適用破產程序。在我國當前的法律體系下,這個問題似乎較為簡單,只有企業法人能夠適用破產程序。非企業法人負債不能清償的,不能適用破產程序清理其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自然人更不能依照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
破產法中的破產程序范圍
在我國重新起草破產法的過程中,破產程序是否應當適用于企業法人以外的債務人,曾經引起了廣泛的討論,歸納起來有這樣幾種說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破產法應當適用于中國境內的所有企業法人和自然人。這種意見的理由主要有:
(1)破產程序實質上為債務清償不能時適用的強制還債程序,目的在于保障所有的債權人能夠從債務人的財產中得到公平受償:自然人和法人一樣,同樣面臨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問題,理應受破產法調整。
(2)破產制度下的清償程序、和解程序,可以使債務人擺脫債務訟累或者減輕債務負擔,能給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一個重新開始事業并參與市場競爭的機會。如果破產法不適用于不能清償的自然人,那么自然人無法享受適用破產程序的優勢,更難以擺脫不能清償債務的困境。
(3)破產程序機制完善,適用于自然人,宜于債務清理,可以更充分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4)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將自然人納入破產法的適用范圍;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許多不是法人的企業,如私營企業、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等營業實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些企業不能清償債務的現象將會越來越多,需要法律對其債務清償程序加以規范,以利于其在平等的條件下與企業法人展開競爭。
第二種意見認為,破產法應當適用于在中國境內的所有企業法人,而不能適用于自然人。這種意見的理由主要有:
(1)自然人破產首先要求自然人的財產清楚,目前我國對自然人的財產缺乏一套完整的申報、監控的法律法規,也沒有有效的手段防止隱匿財產、逃避債務。因此,破產程序不宜擴及適用于自然人。
(2)自然人破產時,哪些財產屬于個人生活必需品,不得用于清償債務,需要作出科學界定,但由于各地生活水平的差異,很難加以規范。
(3)自然人負債一般限于生活債務,數額較小,若允許適用破產程序,勢必造成破產案件的大量增加,我國現行的審判機制不能適應大量增加的破產案件。這些客觀存在的情況妨礙破產程序適用于自然人。
第三種意見認為,破產法應當適用于中國 該內容由 梁勤栓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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