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積極應訴。如果自己暫時無力償還,可以直接找到原告商談,爭取與債權人協商分期還款、延期還款或者減免債務,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請求原告撤訴,撤訴后積極履行協議,否則對方還會再次起訴。作出判決后債務人仍不還時,法院或債權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2、債務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并且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禁止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3、若債務人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可能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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