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基本工資和崗位津貼應作為加班費基數,績效工資不適用。根據勞動部規定,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是指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約定,若無約定則按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確定。勞動者應保護自身勞動權益,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并依法維權。
法律分析
一、節假日加班基本工資和崗位津貼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加班費的工資以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是指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勞動者工資由基本工資、崗位津貼和績效工資構成,基本工資和崗位津貼應當作為計算加班費基數,績效工資按業績考核上下浮動的不能作為計算加班費基數,但屬于每月固定數額的也應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
1、《規定》第11條、第12條、第13條所稱“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系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因勞動合同制度尚處于推進的過程中,按上述條款規定執行確有困難的,地方或行業勞動行政部門可在不違反《規定》所確定的總的原則基礎上,制定過渡措施。
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等假期期間,企業應當按規定支付假期工資。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我國的勞動者在進行工作時,應積極的對自身的勞動權益進行保護。和用人單位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內對自身的勞動權益和勞動所得進行寫明,我國的勞動部門按照這類勞動合同,對這類勞動糾紛案件進行處理。
結語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相關補充規定,節假日加班的基本工資和崗位津貼應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冃ЧべY不適用于計算加班費基數,但每月固定數額的績效工資應計入。根據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來計算加班費,如果勞動合同對工資標準沒有明確約定,則根據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的70%確定加班費基數,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應積極保護自身勞動權益,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工資和權益,勞動部門將依法處理勞動糾紛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 法 律 責 任 第八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