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一般不會判刑,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原告證據不足法院會怎么判
原告證據不足,如果是刑事案件,法院會判決無罪釋放;如果是民事案件,法院會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因此,在開庭之前一定要做到證據確實充分法院才能最終定罪。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申訴證據不足怎么辦
1、在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經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調查收集。依職權調查收集后證據充分的,應當開庭審理,仍然缺乏證據的,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其理由首先是這類案件的自訴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案件的證據不足,它不屬于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情況;其次是經自訴人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并不等于“控審不分”、“偵審不分”,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行為不屬于偵查行為,屬于人民法院職權行為。
3、進一步強化案件旁聽和民眾參與程度,貫徹落實高檢院關于加強不起訴和申訴案件公開審查力度的要求。以在被害方對犯罪嫌疑人表示諒解的基礎上,邀請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政協委員、黨風廉政監督員、犯罪嫌疑人所在村書記、村主任及社會其他人員共同參與公開審查評議不起訴處理決定的公正性。對于申訴、賠償、重大疑難信訪等疑難復雜案件實行公開聽證的方式,以消除被害人的疑慮,疏導其對立不滿情緒,確保公平公正。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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