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目前來說,法律層面上對鑒定意見的審查方法和規范、依據非常有限,各地法院基本上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發布之《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來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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