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債權怎么分配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二、賠償損失是破產債權嗎
破產債權主要包括:
1、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2、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3、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
4、因破產宣告而解除經濟合同造成對方當事人經濟上損害的部分。
5、雖有財產擔保但其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且未清償部分。
6、票據發票人或背書人被宣告破產而承兌人已付款或承兌的。
7、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前,保證人代替被保證人清償債務的部分都列作破產債權。
所以,賠償損失不屬于破產債權。
三、破產債權申報的范圍有哪些
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
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
2、須為以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托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于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3、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至于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
4、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于;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如果債務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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