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指經破碎制砂設備破碎、篩分制成的,符合細度模數2.6~3.0,石粉含量3%~8%,累計篩余1、3、6、8、9,針片狀<8%,含水量3%~5%等多項技術指標的巖石顆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第三條 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以及對標準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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