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質量不按標準怎么辦
依據我國建筑法的規定,建筑工程質量不按標準設計或者施工的,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會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內容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明確: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一個月,應到監督站辦理監督手續,提交勘察設計資料等有關文件。監督站應在接到文件、資料的二周內,確定該工程的監督員,通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并提出監督設計。
監督工作的內容:
(一)工程開工前,監督員應對受監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及營業范圍進行核查,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開工。施工圖設計質量監督,主要審查建筑結構、安全、防火和衛生等,使之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
(二)工程施工中,監督員必須按照監督計劃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查。房屋建筑和構筑物工程的抽查重點是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決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它工程的監督重點視工程性質確定。建設構件質量的監督,重點是核查生產許可證、檢測手段和構件質量。
(三)工程完工后,監督站在施工單位驗收的基礎上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驗。對委托監理的工程,當地建設主管部門或由它授權的質量監督站主要是核查其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和核定工程質量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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