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小區里開店物業會管,因為開店改變了物業的用途,小區物業有權干涉。物業管理公司是按照法定流程成立并具有相應資格要求,經營物業管理業務的公司型經濟實體,是獨立的公司法人。它隸屬服務性公司,它與業主或使用人之間是平等的主體關系,它接受業主的委托,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限定或合同的商定,對特定范圍內的物業實行專業化管理并得到相應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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