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報破產債權的時間限制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5 11:34:31
債權人申報破產債權的時間限制
以通知書形式送達破產案件受理通知的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限為收到通知后一個月,以公告形式送達的債權人,申報期限為公告之日起三個月。破產債權申報期限,是指法律規定的債權人行使破產參加權,向法院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要求參加破產清償的訴訟期限。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導讀以通知書形式送達破產案件受理通知的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限為收到通知后一個月,以公告形式送達的債權人,申報期限為公告之日起三個月。破產債權申報期限,是指法律規定的債權人行使破產參加權,向法院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要求參加破產清償的訴訟期限。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以通知書形式送達破產案件受理通知的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限為收到通知后一個月,以公告形式送達的債權人,申報期限為公告之日起三個月。破產債權申報期限,是指法律規定的債權人行使破產參加權,向法院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要求參加破產清償的訴訟期限。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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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報破產債權的時間限制
以通知書形式送達破產案件受理通知的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限為收到通知后一個月,以公告形式送達的債權人,申報期限為公告之日起三個月。破產債權申報期限,是指法律規定的債權人行使破產參加權,向法院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要求參加破產清償的訴訟期限。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