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受傷骨折需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伙食、營養、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被扶養人費用、康復、護理、后續治療等費用。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法律解釋》,賠償義務人應承擔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伙食、營養等費用;受害人傷致殘還應賠償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被扶養人費用、康復、護理、后續治療等費用。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且需要生活護理,可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相應費用。
法律分析
在工地上受傷骨折需要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誤工費,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需要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一、在工地上受傷骨折怎樣賠償
1、在工地上受傷骨折需要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誤工費,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還需要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2、法律依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二、工地摔傷骨折怎么賠償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結語
工地上受傷骨折需要綜合考慮多個方面的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對于因傷致殘的受害人,還需要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康復護理、繼續治療的費用。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義務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賠償。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生活護理費。具體賠償標準根據地區和傷殘程度而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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