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可以在結婚禮之后辦理。但是未辦理結婚登記,按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典禮儀式,屬于非法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只有登記結婚之后才構成合法的婚姻關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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