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報警處置,會受理的。但是不一定能找回,當事人可以提供有效的被偷的線索,增大找回的幾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安機鏈源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置,并將處置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注明: (一)對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案件,應當立即調查處置,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并將受案回執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 (二)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置,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皮喚裂案人; (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燃閉書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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