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賠償申請應當在發生工傷之日起二年內提出,并經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后執行。但是,如果時限已經過期,勞動者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證明延遲申請的正當理由。
法律依據:
1.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工傷保險制度實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投保工傷保險。
2.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工傷保險金申領期限為發生工傷之日起二年內。
3. 《中華人民共和國 civil law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計算法定期間時,期間的開始時間不計入,期間的最后一日必須履行。
4. 《中華人民共和國 civil procedure law 民 事 訴 訟 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起訴時效期間的終止、中斷、延期均不得超過原起訴時效期間的一半。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