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各地違建主管部門要對“四無”建設(無正式審批、無資質設計、無資質施工、無竣工驗收)、擅自改變使用功能的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布局的建筑、違法“改擴建”的建筑以及擅自對地下空間進行開挖建設等行為,依法嚴肅查處,絕不姑息。對存在重大隱患和拒不整改的企業及相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公開曝光,并納入“黑名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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