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父母贈予子女的房產,不是一定屬夫妻共同財產的。若結婚之后的贈與的房產,除另有約定外,一般屬于共同財產。若在結婚前贈與房產的,除另有約定外,應當認定為其對子女個人的贈與,不得認定為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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