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未簽勞動合同離職,可要求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工齡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自動離職屬違法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需承擔損失,但需舉證。如確實損失可從工資中扣除。
法律分析
試用期沒簽合同離職有工資,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勞動者自動離職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但用人單位需承擔損失的舉證責任。對確實造成損失的,可以從工資中予以扣除。
拓展延伸
試用期結束時未簽合同離職,是否有權獲得工資賠償?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結束時,即使未簽訂正式合同,員工仍然有權獲得相應的工資賠償。試用期是用來評估員工是否適合崗位的階段,但并不影響員工享有基本的勞動權益。在試用期期間,員工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進行工作,并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待遇。如果試用期結束時未簽訂正式合同而離職,雇主應根據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工作表現支付相應的工資賠償。這些賠償應基于試用期期間的工作時間和工資標準進行計算。因此,即使未簽合同,在離職時仍然有權獲得工資賠償。
結語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結束時,即使未簽訂正式合同,員工仍然有權獲得相應的工資賠償。試用期是用來評估員工是否適合崗位的階段,但并不影響員工享有基本的勞動權益。在試用期期間,員工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進行工作,并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待遇。即使未簽合同,在離職時仍然有權獲得工資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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