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提起公訴會通知犯罪嫌疑人。
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應該通知犯罪嫌疑人,保障其知情權。
此外,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檢察院不起訴會通知當事人嗎?
關于檢察院不起訴會通知當事人嗎?的法律問題,
一、檢察院不起訴會通知當事人嗎
會通知本人。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第一百七十九條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第一百八十一條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二、法院不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所實離行為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當然不能提起訴訟,作出起訴決定。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刑法《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訴,主要是因為犯罪分子對社會已無危害,沒有必要再對他追究刑事責任。
(3)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中國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四種,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個人的權益,如婚姻、名譽等,實質上是公民個人的私權,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由公民個人自行決定。對于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訴權的人不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告訴后又撤回告訴的,人民檢察院依法作不起訴處理。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著失去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沒有任何實際意義,故刑事訴訟活動沒必要繼續進行下去,因此,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就此終止刑事訴訟。
(5)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檢察院不起訴意味著當事人是不需要承擔起刑事責任,一般只要犯罪情節比較輕微,而且危害不大的,或者是犯罪嫌疑人已死亡等相關的情形就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因此,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情況來確定,在確定不起訴之后也會及時的通知案件當事人。
相關內容: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的情形分別是什么?
起訴是刑事訴訟程序的開端,起訴要符合哪些條件?刑事訴訟中有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幾種情形,那么分別的情形是什么?本文對刑事訴訟起訴環節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一、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酌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幾種
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或裁量不起訴。是檢察官根據起訴便宜主義對自己擁有的訴權的舍棄而決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的,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有立功表現的。
為了便于記憶,有以下記憶方法:
1、在國外受過刑事處罰。
2、聾啞人、盲人。
3、自首、重大立功。
4、從犯、脅從犯。
5、預備,中止犯。
6、防衛過當、緊急避險。
證據不足不起訴(體現存疑不起訴,疑罪從無的原則):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沒有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不能直接適用。
具有以下情形: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自訴的三種類型:
(1)告訴才處理案件(絕對自訴案件):包括侮辱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相對自訴案件):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檢察院公訴會通知被告嗎?
檢察院將案件移交法院不會通知當事人。因為案件移交屬于正常法律程序,不需要通知。而且案件到法院以后,法院會立即通知被告人領取公訴書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法院會發短信通知你被起訴了么?
法院不會用打電話或發短信方式通知被起訴人。法院會通過送達傳票的方式通知被告。
法定的傳票送達方式有公告送達,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留置送達等,在送達的同時受送達人要簽收,必須有送達回證。
檢察院證據不足不起訴會怎么辦?
關于檢察院證據不足不起訴會怎么辦?的法律問題,
一、檢察院證據不足不起訴會怎么辦?
檢察院證據不足不起訴會制作不起訴決定書,且會將決定書寄送給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第一百八十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存疑不起訴再起訴概率大嗎?
1、存疑不起訴再起訴概率可能大,也可能小。
存疑不起訴后需要重新起訴的必須要確定掌握了他人犯罪的證據。作為公安、檢察機關也不應忽視客觀存在的社會對存疑不起訴人的消極評價,為保障其權利,應加大對存疑不起訴案件的補查力度,盡量縮短查清案件的時間,早日給存疑不起訴人一個有罪無罪的明確結論。
2、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制作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戶籍地、公民身份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分,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以及羈押處所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所在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案由和案件來源;
(3)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決定根據的事實;
(4)不起訴的法律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5)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的處理情況;
(6)有關告知事項。
檢察院審查刑事案件后,可能會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對于檢察院作出此類決定的,需要制作不起訴決定書,該決定書之中需要包含的內容有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等的基本信息,還需要寫明不起訴的法律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相關內容: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的情形分別是什么?
起訴是刑事訴訟程序的開端,起訴要符合哪些條件?刑事訴訟中有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幾種情形,那么分別的情形是什么?本文對刑事訴訟起訴環節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一、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酌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幾種
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或裁量不起訴。是檢察官根據起訴便宜主義對自己擁有的訴權的舍棄而決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的,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而有立功表現的。
為了便于記憶,有以下記憶方法:
1、在國外受過刑事處罰。
2、聾啞人、盲人。
3、自首、重大立功。
4、從犯、脅從犯。
5、預備,中止犯。
6、防衛過當、緊急避險。
證據不足不起訴(體現存疑不起訴,疑罪從無的原則):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沒有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不能直接適用。
具有以下情形: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自訴的三種類型:
(1)告訴才處理案件(絕對自訴案件):包括侮辱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相對自訴案件):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檢察院批捕之后一定會起訴嗎?
關于檢察院批捕之后一定會起訴嗎?的法律問題,
檢察院批捕之后一定會起訴嗎?
不一定,要看具體案情及證據情況等,建議委托律師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章提起公訴第一百六十七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
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第一百七十五條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第一百七十六條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條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檢察院批捕之后不一定會進行起訴的,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公安機關調查清楚了之后會放人的。
如果起訴了就一定要及時找到專業的律師,委托其寫好答辯狀進行刑事訴訟,進行法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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