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離婚后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可以通過財產協議變成共同財產。房產通常認定為共同財產,包括雙方共有購置、繼承或贈與但明確只歸一方所有除外、夫妻雙方名字、經協議轉為共同財產等。離婚時共同財產需協議或法院判決分割,不是平均分配。共同財產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擁有的財產,需按國家規定評估分配。
法律分析
房子是婚前財產,離婚后被定義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歸一方個人所有。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簽訂了書面的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財產婚后歸夫妻共同所有,那么這些財產就可以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來說,房產有以下情況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雙方在結婚期間用雙方共有財產購置的房產;
2、夫妻一方繼承或被贈與的房產,但是如果明確表示只歸一方所有的情況除外;
3、雖然是婚前購買的房產,但是房產證是夫妻雙方名字的房產;
4、夫妻一方的個人房產,但是經過雙方協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需要辦理加名手續;
5、在婚期內,夫妻雙方的父母為其購買的房產。但是父母雙方明確表示只歸一方所有的情況除外。
如果因離婚需要分割,只能對共同財產屬性的房產進行分割。
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方法如下:
(1)由雙方協議處理,達成協議的,寫在離婚協議中,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生效。
(2)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因此并不是平均分配。
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準評估分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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