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服死刑可以上訴一次。
我國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即刑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理的,即告終審,不能再提起上訴。對于死刑案件,也同樣適用兩審終審制,罪犯只能提起一次上訴。不過,為避免死刑案件認定錯誤,防止錯殺,法律規定了特別的死刑復核程序。即死刑判決生效后,要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檢查核準。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一審判決或裁定送達后,一般都會給當事人五到十五天不等的上訴期,在此期間內,一審判決或裁定處于未生效狀態。上訴期滿,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一審判決或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上訴期內,當事人任何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進入二審程序。在刑事訴訟中,為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法律明確規定了上訴不加刑制度。即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得到的最壞結果就是維持原判,二審不會加重對其的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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