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完整的財務、會計制度是公司獨立財產的保證,是公司得以正常運營的保證,是國家對其征稅和管理的重要憑證資料,也是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基礎,一旦賬冊丟失,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則無從查找,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和股東的有限責任也無從談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十二條 未按照規定保管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丟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計人員有以上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對單位并處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若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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