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案二審維持原判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未經再審裁決之前原判決不停止執行。如果上級法院認為事關重大,雖沒有再審裁決,也可以下裁定暫停原生效判決執行,等待再審結果。當然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也可以向媒體、人大、黨委等申訴控告,推動上級法院再審, 這就是涉訴信訪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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