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信息披露違規罪的立案標準:
(一)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一、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般判幾年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般的判刑: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中國刑法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怎么立案?
中國刑法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是: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準并且上市交易等。
三、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少判幾年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低毒處罰是被單處二萬元的罰金,具體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條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占凈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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