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判決后多久執行t;是要視具體情況而言的。以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死刑為例:在死刑的判決宣告以后,自犯罪分子接到判決書之日起10日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死刑犯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上訴期滿之日起,3日內,作出死刑判決的法院把相關的材料上報至上一級人民法院。在受到中級人民法院的材料后,高級人民法院需要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正確,程序合法的情況下,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請核準的裁定。這個期限法律上沒有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收到材料,再次對全案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正確,程序合法的。作出核準的裁定,并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署死刑執行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死刑執行命令,逐級送達至執行死刑的法院。在受到死刑執行命令后七日內,由該法院執行死刑。如果該死刑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作出的,死刑立即執行。
一、死刑復核權具體由哪級法院掌握
死刑復核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掌握,核準通過后才能執行死刑。死刑復核程序的任務是,由享有復核權的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報請復核的死刑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進行全面審查,依法作出是否核準死刑的決定。
二、法院已經在執行階段了能上訴套路貸嗎
套路貸中已經法院判決的,按法院的判決書執行,而民事債務部分,由于套路貸是違法的,所以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不需要執行。套路貸一般構成詐騙罪,受害人如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犯罪分子賠償損失的,在民事判決生效后,也可以申請執行。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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