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死刑復核改判幾率,是需要看人民法院所認定的案件事實有沒有錯誤的。死刑復核制度是對判處死刑的判決和裁定進行審查和核準的制度,包括對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審查和核準。死刑復核制度具體表現為死刑復核程序,內容包括死刑案件的報請復核、復核和核準等。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包括審判行為在內,一審、二審、再審,都設置有相應的期限。唯獨死刑復核程序沒有期限。死刑復核是一個特殊程序,復核需要多長時間,不僅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死刑復核期限可長可短,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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