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購合同在通常情況下是不能退的。定購合同適用于法律規定的定金罰則,如果買房違約(未按照合同約定)那么失去定金,如果賣方違約需雙倍返還定金。房屋買賣雙方簽訂定購合同后,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而出現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的時候,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簽訂合同需要注意哪以下風險及注意事項:
1.合同對方為自然人:核實并復印、保存其身份證件(勿以名片代之),確認其真實身份及行為能力。
2.合同對方為法人:到當地工商部門查詢其工商注冊資料并實地考察其公司情況,確定其真實性;核實訂約人是否經其所在公司授權委托,查驗其授權委托書、介紹信、合同書;簽訂合同必須加蓋對方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
3.合同對方為“其他組織”:對方當事人為個人合伙或個人獨資企業,核對營業執照登記事項與其介紹情況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獨資企業經辦人簽字蓋公章。法人籌備處:確認經辦人身份及股東身份,加蓋法人籌備處和股東公章。
4.合同對方除加蓋公章、私章外,要親筆簽名。
三、施工合同應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的具體信息,比如工程范圍、造價、質量要求等;
2.工程時間期限,比如工期、開工時間、竣工時間等;
3.相關資料與材料的提供責任;
4.履行保存和支付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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