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三日。
2、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七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受案立案工作規定》 第十二條 辦案部門接到110指令處警案件、群眾報案、控告、舉報、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投案,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必須接受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不得推諉。除案件性質和事實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須在警務信息綜合應用平臺進行網上登記。辦案部門應當設立接警室。接警室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設置,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報警人權利義務標示牌,并注明案管中心投訴舉報電話。不具備單獨設立接警室條件的辦案部門,可優化辦案區詢問室功能后作為接警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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