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離婚與婚姻無效的區別如下:
1、提起訴訟的權利人不同。離婚只能由一方或雙方提出,離婚請求權的行使權限于婚姻當事人本人的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強迫或干涉。男女雙方、利害關系人和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都可以作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2、是行為效力和實效不同。離婚應當自婚姻關系解除之日起生效。無效婚姻自始至終無效,即婚姻自結婚登記之日起無效,婚姻關系的宣告無效;
3、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離婚的原因發生在婚姻關系成立后,無效婚姻的原因是違反了婚姻成立的法律條件,違法行為已經作為既成事實發生。
相關法律規定,無效或撤銷的婚姻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備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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