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管轄法院: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故發生地與被告住所地雖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當事人選擇管轄權對賠償金額沒有區別,但行使法院管轄的選擇有利于當事人方便訴訟。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管轄
1、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級別管轄是指原告提起的訴訟的案件是由那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級別管轄法院包括: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2、就案件的級別管轄而言,一般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重大。復雜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要注意什么
1、道路交通事故損失數額不大而且保險公司比較配合的,建議接受警方調解,快速處理,省時省力。一般情況下,警方對此類案件也是建議當事人自愿協商,避免為解決糾紛而產生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2、如果關于賠償數額較大或者傷勢比較嚴重可能構成傷殘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交通事故無法查明的,建議雙方經過法律途徑解決,因為如果雙方私下協商或者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可能會以下問題:
(1)如果對受害方傷勢沒有做傷殘鑒定,或者做過傷殘鑒定,但是在賠償的時候雙方關于各賠償項目和標準容易產生分歧,如肇事方支付能力較差或者不愿履行賠償責任容易導致受害方損失無法得到足額賠償。
(2)如果肇事方基本上或者全部對受害方的人身損害予以賠償以至于賠償數額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可能會導致肇事方很難得到保險公司的全部或者大部分認可,從而使保險公司從各個方面克扣應當支付給肇事一方的賠償款。
(3)對肇事車主一方來說,無論是協商還是交警部門主持調解,只要足額購買了車輛保險,在支付受害方經濟賠償時應要求受害方提交法律認可的并且能夠使保險公司向自己支付賠償款的證據材料,否則的話,對肇事車主或駕駛員來說,解決此類糾紛的最好途徑還是通過訴訟,以避免使自己的經濟損失無法得到最大彌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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