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股東會的條件是什么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3 13:59:28
設立股東會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法律規定,能夠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主體有三類:(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3)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主持仍應按照公司法規定的順序進行:即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召集,董事長(執行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職責的,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會層面無法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則由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召集、主持;如果監事會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職責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主持。如果未能按照這一順序,則屬于程序違法,所作出的臨時股東會決議可以被法院撤銷。法律依據。
導讀根據法律規定,能夠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主體有三類:(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3)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主持仍應按照公司法規定的順序進行:即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召集,董事長(執行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職責的,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會層面無法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則由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召集、主持;如果監事會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職責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主持。如果未能按照這一順序,則屬于程序違法,所作出的臨時股東會決議可以被法院撤銷。法律依據。
根據法律規定,能夠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主體有三類:(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3)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主持仍應按照公司法規定的順序進行:即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召集,董事長(執行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職責的,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會層面無法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則由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召集、主持;如果監事會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職責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主持。如果未能按照這一順序,則屬于程序違法,所作出的臨時股東會決議可以被法院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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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股東會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法律規定,能夠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的主體有三類:(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3)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主持仍應按照公司法規定的順序進行:即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召集,董事長(執行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職責的,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會層面無法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則由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召集、主持;如果監事會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職責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主持。如果未能按照這一順序,則屬于程序違法,所作出的臨時股東會決議可以被法院撤銷。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