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的證明、《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 到戶口所在地 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 失業保險金 手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條件的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從次月起,按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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