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不可以領取失業金,失業保險領取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一、領取失業保險的條件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解釋:失業人員要想領到失業保險金,除了參加失業保險外,其所在單位及其本人還必須按照規定繳納了失業保險費,且繳費時間滿一年。
如果繳納時間不滿一年,失業后,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是未參加過工作的失業者,或參加工作已一年以上,但用人單位和個人沒有參加失業保險,由于其沒有履行過繳費義務,即使處于失業狀態,也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解釋: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就是需要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注明是并非勞動者本人意愿造成失業的,而是由于用人單位或其他原因造成勞動者的失業。
因為自愿失業,責任全在就業者本人,或是出于獲取更體面的工作崗位和更優厚工資的考慮,或是出于其他的個人考慮,這種離開原工作崗位而暫時失業的現象,理應由個人負責,國家沒有必要給他們提供失業保險的待遇,他們也沒有獲得這種待遇的權利。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1、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
3、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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