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應繳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所有的企業單位的在職工都要完全的按照自己本人的一個工資標準來繳納社保待遇,這樣可以增加員工的一個利益,相應就會提高員工的社保繳費基數。
在社保繳納的工資總額關系中,社保應該按照職工實際收入繳納,職工的工資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60%,按照社平工資的60%繳納,高于社平工資300%的,按照社平工資的300%繳納,在兩者之間的,按照實際工資繳納,需要對比社會平均工資是否低于或者高于社平工資的60%或者300%。如果在兩者之間的話,按照實際3000元作為繳費基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個人帳戶用于支付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負。
第二十九條 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一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嚴重疾病的范圍,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 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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