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約定之債和法定之債的區別:
1、產生的基礎不同。約定之債是由當事人意思自治產生的,法定之債是因為出現了法定的情形而產生的;
2、內容不同。約定之債的內容可由當事人協商而定,法定之債的內容已經由法律明確規定。
約定之債,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完全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決定的債。法定之債,有兩層含義:債的發生由法律直接規定,不問當事人有無發生債的意思,債的內容由法律明確加以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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