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一、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公司在向銀行辦理以公司名下的房產抵押貸款的,應該由公司直接與貸款銀行辦理貸款手續,原則上是不需要公司的股東去簽字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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