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建立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編碼是推動固定污染源精細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實現固定污染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礎,是建立全國污染源清單的重要技術支撐。因此,在排污許可制頂層設計方案中很早就提出要實現排污許可證編碼的統一。
法律依據: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
第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條 對污染物產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環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其他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或者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的具體范圍,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執行。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內容及要求,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排污許可相關技術規范、指南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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