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確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
(一)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
(二)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訂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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