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1、《公司法》
2、《證券法》
3、《企業債券管理條例》
4、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中國證監會每年有關企業債券工作的通知
5、地方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地區分行等每年有關企業債券工作的通知
(二)主管部門及審批程序
企業向國家發改委上報企業債發行材料,同時主承銷商向證監會上報承銷團成員資格核準材料,國家發改委審查同意后向證監會和人行發出會簽批文;證監會和人行進行會簽,其中人行會簽的重點是發行品種和利率;會簽文回到國家發改委,如沒有問題,國家發改委下達正式發行批文。
(三)發行程序
對于發行企業債,在企業確定發行意向之后建議首先確定主承銷商,由主承銷商配合企業以及相關地方政府部門完成以下工作。
1、確定發行主體
2、確定擔保人或擔保方式,擔保通常有第三方擔保、土地抵押擔保、設立償債基金等方式。
3、確定籌集資金的使用項目
4、確定其他中介機構
5、確定發行方案
6、主承銷商協助向地方發改委提出發行企業債券的申請
7、主承銷商協助企業建立與主管部門的關系
8、制作申請材料并報國家發改委審批
9、發行和承銷準備工作
10、發行事宜包括銷售、劃款、承銷工作匯報、驗資等
11、其他工作包括信息披露、在每個環節作企業的顧問等
一、企業債券發行條件
企業債券的主管部門是國家發改委,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發改財經【2004】1134號文和發改財經【2008】7號文的規定,企業債券發行人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1、籌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所需相關手續齊全,包括主管機關批文、土地、環評等;
2、企業存續時間超過三年,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已經發行的企業債券或者其它債務未處于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狀態;
4、企業累計發行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不含少數股東權益)40%;
5、近三年連續盈利,且近三年平均凈利潤足以支付債券一年的利息,現實審批時國家發改委一般要求近三年平均凈利潤能夠覆蓋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
6、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則上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60%。用于收購產權(股權)的,比照該比例執行。用于補充營運資金的,不超過發債總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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