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履行合同的原則有:當事人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按照約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講求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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