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排污單位基本情況,2)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3)自行監測執行情況,4)環境管理臺賬執行情況,5)實際排放情況及合規判定分析,6)信息公開情況,7)排污單位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8)其他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9)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結論、附圖附件等。
注意:對于排污單位信息有變化和違證排污等情形,應分析與排污許可證內容的差異,并說明原因。
法律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第二條 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一)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二)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訂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制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范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應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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