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退出公司的情況有轉讓股權、法定情形下請求公司回購股權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權變更需要進行登記,變更登記是為了對抗善意第三人,而不是取得股東資格的要件。
一、隱名股東具有什么風險呢
隱名股東主要有以下幾大風險:
第一,隱名股東不具有公司股東的身份而無法親自行使公司股東的權利,比如投票表決權等;
第二,隱名股東所擁有的權利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而顯名股東登記于公司文件中,可以對股權進行處分或者濫用股東權利,因此隱名股東的權益可能會被惡意損害,比如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擅自向第三人轉讓股權等等;
第三,隱名股東難以證明與顯名股東之間的關系,容易引起糾紛。如果雙方未簽訂合同或者簽訂了合同卻沒有注明出資和代持股關系,則隱名股東很難證明自己的身份,從而引發糾紛。
補正。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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