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一、詐騙罪未遂如何認定
在財產經濟犯罪中,對于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犯罪未遂形態,如盜竊、詐騙、敲詐勒索、貪污未遂等是否能定罪處罰、怎樣定罪處罰在刑法理論上存有爭議,在司法實踐中理解和做法不一,以致影響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刑法基本原則的貫徹落實和案件的公正處理。本文以詐騙(未遂)的定罪處罰問題談談個人的一些粗淺看法。
詐騙罪是侵犯財產罪中的一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頒發實施的《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對于情節嚴重目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有必要對情節嚴重作明確的認定。
二、詐騙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詐騙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象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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