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彩禮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彩禮的范圍界定:
由于各地風俗習慣不同,司法解釋對彩禮的范圍也無法作出明確的規定,由此給審判造成一定的難度。因為只有準確界定彩禮的范圍,才能維護好男女雙方的利益。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主要有以下幾個突出的問題。
首先是關于共同花費的問題。比方,一方收到彩禮后,往往會拿出部分彩禮用于共同花銷,比如有的為舉辦婚禮而共同宴請賓客,有的用于共同學習某項技術,有的共同外出旅行,也有的純粹共同用于朋友間的吃喝玩樂等,那么這些費用一般在計算返還數額時會予以扣除。
第二是關于相互贈予財物的問題。戀愛中,男女雙方為了表達心意,通常都會贈予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物品,有的是為了結婚而贈予的,有的是一方自愿贈予另一方,與結婚目的無關。在小丁和小雨的案例中,那些高檔手表、電腦等物被認定為男方小丁的自愿贈予,所以法庭判決時就不作為彩禮來定,而20萬元和車輛則是為了結婚而贈予的,應認定為彩禮,需要返還。
第三是關于親人贈予財物的問題。一般來講,對于新人,雙方的親屬都會有一定物品或現金的饋贈,對于這部分財產,如果明確是特定給個人的財物,當然應按個人財產來處理,而如果是贈予兩個人的,就存在共有分割的問題,所以,戀愛過程中男女之間的錢物給付,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是彩禮還是贈予,只有彩禮,才存在可能返還的問題,如果是贈予,則不存在返還。
目前在我國新婚姻法當中對彩禮最新的規定就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其實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的。比如說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后,雙方并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還有就是給了女方彩禮后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都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婚姻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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