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彩禮的相關法律規定如下:若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男女雙方并未進行結婚登記、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并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另外,在適用第(二)(三)項規定時,雙方應當以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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